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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苏州市首批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通知(发布)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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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苏州市首批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通知


各市、区教科教师发展中心:

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强化教育科研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校软实力的促进作用,我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申报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通知,后经专家评审,确定张家港市白鹿小学等92所学校(含幼儿园)为苏州市首批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其中包括江苏省梁丰高级中学等13所已认定的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具体名单见附件1。

请各基地学校认真学习《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和《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考核评估方案(试行)》(附件3),完善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制度,理顺学校教育科研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对于提高学校办学综合实力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我院将根据这两份文件对科研基地学校进行管理和评估。

请各市区教育科研部门加强对本区域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科研基地学校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附件1:苏州市首批教育科研基地学校认定名单

附件2:《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考核评估方案(试行)》


                             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8年6月25日




附件1:

苏州市首批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名单

1. 张家港市8所

 

江苏省梁丰高级中学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张家港市白鹿小学

 

张家港市实验小学

 

张家港市南沙幼儿园

 

张家港市梁丰幼儿园

 

张家港中等专业学校

 

张家港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

 

张家港市东渡实验学校

 

2. 常熟市9所

 

常熟外国语学校

 

常熟市梅李高级中学

 

常熟市第一中学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常熟市藕渠中学

 

常熟市孝友中学

 

常熟市徐市中心小学

 

常熟市塔前小学

 

常熟市报幼儿园

 

常熟市东南幼儿园

 

3. 太仓市9所

 

江苏省太仓高级中学

 

太仓市实验中学

 

太仓市浮桥中学

 

太仓市实验小学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太仓市经贸小学

 

太仓市新区第二小学

 

太仓市朱棣文小学

 

太仓市实验幼教中心

 

太仓市艺术幼教中心

 

4. 昆山市8所

 

江苏省昆山中学

 

昆山震川高级中学

 

昆山市第一中学

 

昆山市第二中学

 

昆山市葛江中学

 

昆山开发区实验小学

 

昆山市柏庐实验小学

 

昆山市实验幼儿园

 

5. 吴江区9所

 

吴江高级中学

 

吴江盛泽中学

 

吴江区盛泽第二中学

 

吴江区实验初级中学

 

吴江区笠泽实验初级中学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江苏省吴江实验小学

 

吴江区盛泽实验小学

 

江苏省吴江实验小学幼儿园

 

吴江区金家坝幼儿园

 

6. 吴中区7所

 

吴中区木实验中学

 

江苏省外国语学校

 

吴中区迎春中学

 

吴中区宝带实验小学

 

吴中区苏苑实验小学

 

吴中区城区幼儿园

 

吴中区吴中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 

7. 相城区9所

 

江苏省黄中学

 

城区陆慕高级中学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学校 

苏州市相城实验中学

 

江苏省口实验小学

 

相城区湘城小学

 

相城区蠡口中心幼儿园

 

相城区太平中心幼儿园

 

江苏省相城中等专业学校

 

8. 姑苏区2所

 

苏州市平江实验学校

 

苏州市沧浪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 

9. 苏州工业园区8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中学

 

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

 

苏州工业园区青剑湖学校

 

苏州工业园区星湾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苏州工业园区方洲小学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小学

 

苏州工业园区新城花园幼儿园 

苏州工业园区新洲幼儿园

 

10. 苏州高新区4所

 

苏州高新区实验幼儿园

 

苏州高新区新升幼儿园

 

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校

 

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

 

11. 苏州市教育局直属19所 

江苏省苏州中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江苏省苏州第十中学校


江苏省苏州一中学校

 

苏州市第三中学校

 

江苏省苏州艺术高级中学(苏州市第六中学校) 

苏州市草桥中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苏州市第十六中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苏州市平江中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苏州市景范中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苏州市振华中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苏州市立达中学校

 

苏州市实验小学校

省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江苏省新苏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花朵幼儿园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苏州市盲聋学校

 





附件2: 


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教育科研在促进全市教育向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中的“先导”和“第一推动力”作用,以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建设为载体,整体提升全市教育科研发展水平,结合我市教育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苏州教育科学研究院命名的“教育科研基地学校”

第二章 性质

第三条  教育科研基地学校是教育科学研究院根据教育科研发展需要,依据一定标准确立并承担一定教育科研任务坚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且成绩显著,教育科研方面具有先导性、实验性和示范性的学校

第四条 教育科研基地学校是内涵建设的特色校、课程改革的示范校、教学研究的领航校、师生发展的样板校,其研究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目标是追求教育科研产品的典型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建设既是教育科研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有效举措,以此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目标

第三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学校主要领导和广大教师有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和从事教育科研的积极性。

2.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健全,有专(兼)职教育科研管理人员,有一批积极参与研究的排头兵,教育科研管理规范,学校为教育科研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济保障。

3.有一定的教育科研基础,有中长期的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已完成正在承担一定数量的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研究的课题及内容符合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符合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

4.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且有一定特色,获得过省、市级教育科研、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5.接受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的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凡符合“第六条”的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义务教育学段学校、幼儿园等),均可申报“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填写《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申报评审》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含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教科研成果、课题、论文论著,按顺序装订成1册。其中,获奖证书、立项证书、结题证书、文章均提供复印件,论著只需复印封面、目录。课题、论文论著按限定数量提供)。以上材料须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上报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八条  “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审批。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对申报单位的各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学校,组织省、市教育科研专家到校实地考察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学校报苏州市教育工委审定,进行命名并授牌

第九条  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原则上三年申报、审批一次。

第四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被命名为“教育科研基地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获得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学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研究过程以及结题评审的指导与支持

2.优先获得学校在省、市媒体及教育杂志宣传展示、交流的机会。

3.优先获得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机会。

4.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成果的总结、推广应用的指导与帮助。

5.优先获得教育信息资料和教育科研咨询。

第十一条   被命名为“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承担并按要求完成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成果推广运用),并提供相关课题研究成果资料。

2.确保教育科研管理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无故中断所承担的课题研究(或随意变动研究人员)。若需更换教育科研管理人员或课题研究人员,须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备案。

3.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给其他学校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主动帮扶科研薄弱学校

4.接受并承担由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的“教育科研基地学校”之间的研讨、交流活动,并给予活动经费保障。

第五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由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统一管理,各基地学校应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应及时向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通报教育科研活动情况,每学年初、末提交一份“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四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给“教育科研基地学校”搭建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

第十五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到“教育科研基地学校”了解、调研教育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相关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及教学研究课题的视导检查

第十六条  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考核(“评估量表”另附),对评估不合格或履行“义务”不力的“教育科研基地学校”予以警示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再次警示直至取消命名。三年进行一次周期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在下一周期评选中直接命名。

第六  推广与评奖

第十七条  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对本地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有推动作用,且有较强的操作性、可行性,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组评审认定后,给予奖励并宣传和推广,优先推荐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八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将不定期召开“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科研成果发布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促进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十九条  教育科学研究院将根据各“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工作推进情况,三周期结束进行一次“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83月起执行,解释权属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附件3: 



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考核评估方案

(试 行)


根据《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确保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的实验性、先导性、示范性作用,构建较为完备的教育科研基地学校运行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标

1.增强学校科研意识,提升办学理念,提高办学质量,形成办学特色,成为内涵发展的特色校、课程改革的示范校、教学研究的领航校、师生发展的样板校。

2.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形成“教师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

3.助力学生全面成长,探索学生发展规律,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个性,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4.实现区域科研转型,引导、激励基地学校扎实做好教育科研工作,开创新时代苏州教育科研的新局面。

二、评估体系

评估体系按照要素分析策略设计,根据教育科研工作的基本要素共设5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20评估要素,构成一个评价系统

三、评估细则(见量表)

四、评估办法

查阅档案,座谈访问,活动观摩,问卷调查,学校自查

五、结果等级

总评分值为100分。测评分值为80分以上的为优秀,分值为60~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评估量化表


















苏州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评估量化表

 指标体系

            

评估考核意见

考核分

A

B

A1

组织管理

15

B1 5

管理体制

1. 教科研机构健全,设专(兼)职人员,有国定办公场所

2. 建立科研领导小组,分工明确。




B2 5

规划制度

3.有教育科研三年发展规划,规划重点突出,路径清晰,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特色性。学年度科研计划和总结。

4.建立课题管理、校本教研等教育科研规章制度。




B3 5

科研经费

5.建立教育科研专项研究经费科研奖励经费制度




A2

科研活动

15

B4  10

活动次数

6. 每学期校内教科研培训、沙龙、论坛等活动不少于4次。

7. 每学年举办面向区域性的教育科研专题活动不少于2次。




B5  5

参与人数

8. 每学年教师参加校内外培训与观摩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




A3

课题研究

(20


B6  6

承担课题

9.主动承担市教科院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年度有新增课题。

10.主持市级和市级以上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其中,校长、分管校长有市级以上在课题。




B7  6

结构内容

11.课题结构合理。市级的科研任务、本地本校的核心课题与教师个人课题成金字塔型,参与人员实现全覆盖

12.紧扣课改,围绕学科,应用性、实证性研究课题不少于80%




B8  8

过程结果

13.课题如期开题,课题实施方案、中期评估、结题报告等过程资料齐全。

14.课题按期结题率达100%,无故终止课题加倍扣分




A4

队伍建设

(20

B9  12

建设要求

15.有普及提高和培养教科研骨干的具体方案、措施。

16.教师科研参与率高,中青年教师参与课题研究、论文竞赛等人数不低于85%




B10  8

人才结构

17.科研领军人物、科研骨干、科研新秀形成梯队,呈现传帮带的良好局面。有一定数量市级学科带头人、教育拔尖人才等




A5

科研成果

30

B11  10

科研论文

18. 学年省级以上发表、获奖的论文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




B12  20

推广应用

19.有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推广意义的教改经验、调研报告或科研成果。

20. 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好,能推动学校的发展和教师成长




 

2019年6月17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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