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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试行)》及印发《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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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昆山市教育局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试行)》及印发《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省教育厅《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并将《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印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幼儿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文件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制定学校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做好公开承诺相关工作。

                                                                              昆山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试行)

一、全面实行校务公开

1.推进依法治教,学校出台的制度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沟通渠道畅通,设立投诉服务电话、意见箱或电子邮箱,设立校长接待日和家长开放日,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和教师家访制度。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符合规定,收费行为规范。

2.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规定,除“一科一辅”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学校不得强制推荐或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生乱收费。

5.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严禁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任何费用。

6.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违反“家长自愿、不盈利”原则违规收费,严禁借机侵害学生家长利益。

三、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1.严格执行“五严”规定,办学行为规范。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进行入学考试,不提前招生,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严控义务教育择校比例,每所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10%以下。

4.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要高于招生总数的三分之二,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不招收复读生。

5.不得违规补课,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

6.各类招生、考试规范,禁止有偿招生。

四、提高教育教学和服务质量

1.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学生及家长认可。

3.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后勤服务良好。

4.落实惠民政策。完善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辍学。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师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关爱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侮辱学生。

3.不以权谋私,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等。

4.在职教师不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5.严肃查处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中小学、幼儿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民主评议。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教,学校出台的制度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行校务公开,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育人为本,关爱每一个学生。

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执行“五严”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六、执行收费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符合规定,收费行为规范。

七、公平公正招生,招生政策公开,考试录取公平、公正。

八、落实惠民政策,完善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辍学。

九、加强师德建设,教师爱岗敬业,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侮辱学生。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等。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十、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投诉服务电话、意见箱或电子邮箱,设立校长接待日和家长开放日,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建立健全教师家访制度。对举报、投诉及时反馈,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昆山市教育局服务咨询电话:57516860,57514880,57532139,

57514881,57539959,举报电话:57514790。

 

 

2019年3月26日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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