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电大昆山学院,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优先的理念,把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毕的调解工作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努力形成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网络
切实加强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成立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系统调委会”)。各校要建立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校长担任,组员由工会主席、德育处主任等3人组成。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小组在教育系统调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学校矛盾纠纷的动态,遇到复杂、重大矛盾纠纷时,应及时进行调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
1.选优配强队伍。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小组分别聘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聘任者须具有一定的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和知识水平,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均可。
2.加强培训工作。教育系统调委会将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通过开展调解观摩、经验交流、业务研讨、法制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3.加强考核管理。教育系统调委会负责对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考评。
(三)明确受理范围
1.受教育者在学校期间发生的纠纷。如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纠纷,教师在管理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学校因举办活动致学生意外伤害的纠纷,学生之间发生冲突产生的纠纷,学生家长与学校行政行为产生争议的纠纷等。
2.因学校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如教职员工与单位在工作期间因工资待遇、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四)遵循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依法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利民原则。坚持免费调解,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综合服务、及时调处、高效化解。
(五)规范工作程序
1.申请调解介入。教育系统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先向学校人民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教育系统调委会申请调解,教育系统调委会会同学校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小组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矛盾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2.做好调前工作。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人民调解小组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开展调解疏导。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人民调解小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纠纷的意向。
4.签定调解协议。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的,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符合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载明事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教育系统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人民调解小组各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激化。
5.做好调结工作。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6.建立调解档案。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学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六)健全工作制度
1.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计划,交流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2.建立健全工作台帐。重视调解工作台账管理,使用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登记表》、《人民调解卷宗》和统计报表,规范日常工作。
3.认真落实回访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
4.切实保障调解经费。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小组所需要的办公经费由市教育局、所在学校负责解决。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是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调解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对本级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学校人民调解小组的规范化建设。
2.突出工作重点。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工作室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重点在安全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等容易引发矛盾的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对于矛盾纠纷要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做到早知道、早处理、早汇报,把校园内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和化解在萌芽状态中,着力优化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环境。
3.落实保障措施。各学校要落实调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费,配齐调解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设施,健全学校调解小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
1.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昆山市教育系统调委会各类登记表
3.昆山市教育系统调委会调解卷宗
昆山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陆 琪
副主任:陈伟莉
成员:张志华、 蔡援文、万绪坤、姚永清、张丽静、金 花
法律顾问:王国平
附件2:
2012年昆山市各行业调委会接待来访解答咨询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来访日期 |
咨询类型 |
来 访 人 |
咨 询 内 容 |
解 答 摘 要 |
接待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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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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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请于每月15日前通过教育局QA系统报政保科。 联系电话:57514881 填表人:
2012年昆山市各行业调委会调处纠纷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案由 |
受理 日期 |
当 事 人 |
纠纷简况 |
调处日期 |
调处人 |
调处结果 |
履行金额 |
司法确认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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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
住址或单位 |
卷宗 |
协议 |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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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请于每月15日前通过教育局QA系统报政保科。 联系电话:57514881 填表人:
2012年昆山市各行业调委会预防民间纠纷激化或转化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预防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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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当事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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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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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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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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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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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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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防 措 施 及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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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昆山市各行业调委会制止群体性事件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预防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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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当事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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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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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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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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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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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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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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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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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的时间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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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起因和可能激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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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措 施 及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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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 解 卷 宗
卷 名: 与 之间的 纠纷
卷 号:(2012)昆教民调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序号 |
文 书 名 称 |
页码 |
备注 |
1 |
人民调解申请书 (纠纷受理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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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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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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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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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调解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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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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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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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民调解结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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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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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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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表(封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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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简要情况 :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并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与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纠纷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参加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职务: 工作单位或住址: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调查人:我们是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今天就 和 之间发生的
纠纷进行调查,请你实事求是讲述一下情况。
被调查人 :
调 查 人:
被调查人 :
调 查 人:请你看一下记录,如无异议请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 查 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证据及相关资料
序号 |
证据内容 |
证据来源 |
原件(或 复印件) |
页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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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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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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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签名: 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名: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地点:
人民调解告知书
(2012)昆教民调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请阅读确认后签名。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当事人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当事人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调解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职业(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职业(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参加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职业(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调解员:我们是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员,我是 ,他是 。根据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或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的安排,今天有我们二人就 和 之间发生 的纠纷,组织你们双方进行调解,我们还邀请了 单位
同志一起参加调解,请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是否需要申请谁回避?
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不需要申请回避。
调解员:刚才已向你们出示了“人民调解告知书”,你们双方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原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等内容是否已经知晓并理解?
双方当事人:已知晓并理解了。
调解员:现在我说一下调解注意事项(纪律),1、
2、 3、 。双方听清楚了吗?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
调解员:现在开始调解,先请 陈述纠纷经过的事实经过情况。
:
调解员:现在请 陈述纠纷经过的事实经通情况。
:
调解员:下面请 讲下申请要求和理由
:
调解员: 你对 申请要求有什么想法和理由?
:
调解员:(归纳出争议的焦点,弄清纠纷的事实,明法析理统一当事人认识,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耐心疏导当事人,根据情况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员:你们双方对刚才调解所达成的意见,是否要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来确定?
双方当事人:要的。
调解员:那就按照你们的意思由我们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现在双方是否知晓并理解?
双方当事人:知晓并理解了。
调解员:双方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双方当事人:不需要。
调解员:归纳双方经调解达成的意见。双方对归纳的调解意有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
调解员:请双方阅读记录,如无异议请签名。
双方当事人:好的。
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调解不成;□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2)昆教民调 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 性别 年龄 文化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系当事人��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文化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系当事人��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2012年 月 日,当事人 和 在 地点因 事情发生纠纷,造成 后果。
当事人 认为:
当事人 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我市《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双方(自愿不作医疗、死亡或伤残鉴定等前提条件)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调解,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本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2012)昆教民调 号
当事人 性别 年龄 文化 民族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 性别 年龄 文化 民族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2012年 月 日,当事人 和 在 地点因 事情发生纠纷,造成 后果。
��认为:
��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我市《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双方(自愿不作医疗、死亡或伤残鉴定等前提条件)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
人民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登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年 月 日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结 案 报 告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的��纠纷一案,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我市《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经调解,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达成书面(口头)调解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经回访已履行完毕。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 请 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与 于 年 月 日发生的 纠纷一案,经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在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2012 )昆教民调 号]。现特向贵院申请要求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与 于 年 月 日发生的 纠纷一案,经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在昆山市教育系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2012 )昆教民调 号]。现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承诺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如果因为该调解协议书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2012 )昆教民调确字第 号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
职业或职务 住址或单位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
职业或职务 住址或单位
申请人 与 于 年 月 日就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于 年 月 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 与 之间发生 的纠纷一案,经昆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主持调解,于 年 月 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2012) 号],调解协议内容如下:(协议内容)
在申请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该调解协议书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昆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于 年 月 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2012)号] 的效力。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二○一二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年 月 日
备 考 表
立 卷 人: 审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